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07.26
冀国税发〔1995〕50号
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废止。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2000.05.31
冀国税发〔2000〕91号
省局文件中的第三条失效废止。
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04.26
冀国税发〔2001〕72号
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失效废止。
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02.20
冀国税发〔2002〕27号
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废止。
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08.22
冀国税发〔2002〕135号
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09.15
冀国税函〔2003〕419号
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12.19
冀国税发〔2003〕202号
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失效废止。
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2004.09.14
冀国税函〔2004〕405号
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2005.03.28
冀国税发〔2005〕54号
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三)项“严格普通发票管理”的内容失效废止。
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005.12.31
冀国税发〔2005〕226号
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03.29
冀国税发〔2006〕46号
12
2006.08.16
冀国税发〔2006〕137号
1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2006.11.10
冀国税函〔2006〕408号
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规范遵循原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若干意见
2008.02.22
冀国税发〔2008〕32号
1.省以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国税机关。”修订为“省级、市级税务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的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