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区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区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因生源明显下降及布局调整等原因被撤并,导致部分农村中小学校舍出现闲置。为了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教育资产不流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自治区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04〕63号)、《关于加强教育资产管理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41号)等文件,对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普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1〕11号),文件对闲置校舍作出了明确界定,要求开展对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进行普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组织开展了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问题调研。据初步统计,全区现有闲置校园校舍的农村中小学共1660所,其中教学点774所,小学796所,初中(九年一贯制)90所。共计闲置校园面积1773.5万平方米,闲置校舍面积107.9万平方米。根据以上情况,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加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县为主,科学规划。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行政区域内闲置校舍利用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程序,依法处置。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应明确产权,完善手续,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三)教育优先,合理利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擅自将校舍、校园等资产出卖、借租或转让。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追回各级部门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并全部用于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