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级财政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府办〔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管理,全面实现依法、科学、勤俭理财,经市政府研究,现就2008年起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资金单位可直接与市财政局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未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申请:
(一)上级政府或部门明确要求需要市政府配套资金(有时限要求,不能等到下半年调整预算的);
(二)市领导临时布置重要工作所需资金;
(三)处理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资金;
(四)救灾资金。
三、除第二条所列的情形外,在市级财政预算调整之前,市政府不再办理各单位要求市政府拨付财政资金的申请。各单位可将申请送市财政局备案,待财政预算调整时一并考虑。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市财政将视年度收支情况统筹安排并按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