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和治理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支持,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费用要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必须优先满足基层站所及镇、村干部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优先安排作自然因素引发的、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经费。严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挪作他用。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承担治理责任。
(六)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加强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主管、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对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城规、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的监测和预防职责。威胁矿山、公路、水利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预防;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检查县(市、区)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运行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汛期监测预防和值班安排,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资金和物资储备,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强化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要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在汛期,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值班,遇灾情要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市三防办及相关部门。具体报告内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防治工作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时限: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汛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做好防治工作。乡镇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学校等对列入市、县(市)、区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隐患点和地段,要加强监控,大雨和持续降雨时要及时巡查。对强降雨和洪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山坡下、沟口旁的居民点,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不留死角。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2796775,2796700(白天);2796700(夜间);传真:2865631。各县(市、区)值班电话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
附表1:
茂名市2008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