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预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气象等部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动态监测,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逐个登记建卡,制定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备案。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置警示标志,逐一制定监测、预警预报、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防灾预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批准文件,监察部门要追究批准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就开工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地质灾害的,国土、公安部门要根据损失情况追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单位要配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在其他地区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镇(街道办事处)、村、企业、学校等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将地质灾害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落实到镇长、村委主任和企业、学校负责人等责任人,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学校、企业等单位,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镇政府、村委会在汛期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并作应急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和监测站点在防治地质灾害的中坚骨干作用,对群众预防地质灾害要给予有力的技术指导,发现险情及时迅速处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力量下沉,充实基层国土所和监测站点人员。
(三)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预报、值班、巡查等制度,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资源、气象、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做好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逐步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服务平台,提高地质灾害预警能力。
(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分管县(市、区)长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要做好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应急准备工作,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