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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务督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督办通知、政务督查专报、政务督查通报、督办表及办理台账等工作由市府办公室(督查室)具体负责。
  (一)督办通知。对符合督查范围的事项进行立项督查,以市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向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
  (二)政务督查专报。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的原则,认真做好对省、市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专项督查,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
  (三)政务督查通报。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省市民生实事等落实情况;反馈市委市政府决策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进度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
  (四)市长批示督办表。每半个月定期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进行跟进督办和通报。
  (五)公仆信箱办理台账。每半个月定期对公仆信箱尤其是市长信箱的市长回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梳理、归类,用工作台账的形式反馈主要领导及相关的县区、部门。
  (六)市长调研专项督办落实报告。
  四、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时效机制。按照“令出督随、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省民生实事的督促检查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于当年度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市民生实事办理情况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按照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告落实情况。省、市领导批示件及现场办公、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尽快办理,除有明确规定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办结。
  (二)考核机制。建立对县区、市直部门落实督办事项的考核台账,县区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对超过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的,记录为黄灯;超过7个工作日的,记录为红灯(个别重大事项除外),每季度向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县区部门一把手通报1次。年终,由市府办公室(督查室)汇总办理情况后,提交市考核办作为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参考依据。对交办的政务督查内容敷衍了事、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三)岗位责任机制。市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及专项查办、专项调研等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不断充实政务督查力量,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并为政务督查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和查阅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督办情况呈报机制。市府办公室(督查室)应定期向市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当月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其他市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府办公室(督查室)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领导口头或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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