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资金筹集
(一)根据省的有关文件,本实施意见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如下办法分类纳入处理。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即2007年8月30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由同级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粤府办〔2007〕74号和粤办发〔2006〕26号文规定,2006年12月31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二)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2006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按粤府办〔2007〕74号文件负担25%外,属市直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负担25%;属各县(市、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负担5%,各县(市、区)财政负担20%;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统筹基金单列出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