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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外已被征地的农民。具体对象是: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下同)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户口农转非成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和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人均耕地(不含山、林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七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年满35周岁不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本办法时已达60周岁的人员,实行养老补助办法,每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由政府统筹解决,个人不缴费;也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和负担办法以趸缴的方式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及其他拨款。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基金收益。
  (五)滞纳金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并统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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