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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河府办〔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省物价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四、补贴的发放和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由市、县区组织发放。具体补贴标准按优抚对象和城镇低保户每人每月15元,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1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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