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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我市农村环境质量,推动生态市建设。
  (二)考评指标
  省2010年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8%;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28%;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8%;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3%;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责任分工
  根据《关于成立阜新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阜新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54号)精神,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阜新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与自评表》(以下简称《考核指标》)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二)考核程序
  包括县区自查、市政府和省政府考核。
  1. 县区自查。各县区政府对照《考核指标》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县区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保局。2010年自查情况于2011年8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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