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市人社部门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业务指导等工作,其所属的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两县五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两县农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区在区人社局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乡镇(街道)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城镇居民业务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市农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五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复核、生成城镇居民参保信息)、保险费征收管理(划款、复核到账、记清个人账户)、待遇审核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审批、制作发放明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通过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数据上传、信息上报等业务。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
两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五区经常性费用由专职经办人员所辖地同级财级承担,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业务工作量由区财政分担。各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