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和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此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阜蒙县、彰武县(以下简称两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市级财政补贴下拨至县级财政基金专户。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以下简称五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各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扩大和全面推开,待条件成熟后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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