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全市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区)级财政补助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30%,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各按35%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