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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排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使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真正落实。
  三、强化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强化就业指导,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完善就业服务,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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