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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4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确定的退出现役数量接收。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11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到2011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适应我市经济转型的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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