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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
  代建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和代建服务费,该费用在概算投资中安排。
  (一)项目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项目管理费以工程总概算为计费基数,采用分段累进费率计算,其中工程总概算为10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为1.5%,1001~5000万元的费率为1.2%,5001~10000万元的费率为1%,10001~50000万元的费率为0.8%。
  (二)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以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作为计费基数,采用分段累进费率计算,其中计费基数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为3%,500~2000万元的费率为2.5%,2000~5000万元的费率为2%,5000万元以上的费率为1.5%。
  代建费用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2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六、管理和监督
  (一)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二)市代建办要认真做好代建的协调、指导、管理及服务工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监督代建公司履行职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法制等部门报告。
  (三)使用单位要派员参与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奖惩
  (一)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后,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奖励代建公司。
  (二)代建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公司应在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下开展工作。如违反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代建办应视情况发出警告、要求增加担保额度或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并可通知市发改部门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三)代建公司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总投资超过总概算或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公司赔付。
  (四)代建公司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其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查实由市发改部门向全市通报,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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