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公司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代建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4〕54号)和茂名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茂财建〔2003〕05号)规定时限,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查确认,代建公司应在结算定案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及时办理结转固定资产及其他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九)代建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代建项目档案。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公司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四、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拟好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办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办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办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支出预算时要附上市代建办的预算。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市代建办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抄送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要抄送代建公司和市代建办。
(三)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原则上按照《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4〕54号)和《茂名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茂府办〔2005〕64号)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款由承建单位向代建公司提出申请,代建公司审核送市代建办审查,报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承建单位。设备款和重要材料款均参照上述程序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代理商。代建费用由代建公司提出申请,送市代建办审查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四)代建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