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不能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代建办必须认真审核代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确保代建公司符合条件的责任。
三、代建工作程序
(一)使用单位拟好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经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要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试点。列入实行代建制试点的项目范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参照省和省内其他市关于代建项目的范围确定,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二)实行代建制试点的项目,暂由市代建办与代建公司签订代建合同。市代建办须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建设、法制部门会签同意后才能与代建公司签订。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公司须向市代建办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的10%,保函期限到工程结算后解除。
(三)代建公司依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评估和审批。使用单位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代建公司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要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
(四)代建公司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组织初步设计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代建公司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并报市发展改革局会财政局审批;超过20%的,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代建公司将初步设计概算送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会财政局审批。
代建公司应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最高限额。项目总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最高限额。
(六)概算审批后,代建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七)代建公司要按照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和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