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政府建设投资程序,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切实做好我市试点期间的项目代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代建范围及组织结构
市项目审批部门从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中,选定部分项目进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试点。
选择代建公司的方式暂分两种:一是市代建办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公司;二是由市代建办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附上企业相关详细资料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后确定。原则上应采取第一种方式,试点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第二种方式。代建公司根据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严格控制建设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理,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理等分步代理方式。具体方式由市代建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代建公司的条件
代建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是具有总承包资质,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或综合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三是具有与开展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产;四是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五是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代建: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