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大力推行健康生态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和《惠州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优化生猪区域布局和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大力推行健康生态养殖和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以我市现有的7家国家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23家省重点生猪养殖场为示范,带动和引导养猪业向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的方向发展,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业。
还没有制订县、区级生猪规划的县、区,必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县、区级生猪生产发展规划。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1. 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仔猪流行性腹泻等生猪疫病的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 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对病死猪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宰杀、食用、出售和转运病死猪。
3. 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确保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市、县(区)和乡镇各级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三)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 建立生猪活体和冷冻猪肉储备。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关于“各地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要求,建立生猪活体和冷冻猪肉储备,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