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凡园区企业吸纳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的岗位补贴标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各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或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输送本市劳动力到产业转移园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我市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技工(职业)学校或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在合同签订之日兑现补贴的50%,待合同对象务工满1周年后,再兑现余下50%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外出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平台,在“茂名市人民政府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栏,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并组织高层次人才与需求单位对接。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凡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一年,符合积分制入户城镇条件的,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10分。对引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20分。其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其居住地就近就学的原则统一安排,禁止收取择校费。
第十六条 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我市劳动力,按我市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对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鉴定补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免除市级以下申报评审费用。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人员中的技工(职业技术),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目前尚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和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