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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市、县、镇(街)、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所有的村(社区)委会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备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协助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发动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人力资源市场为园区企业常年设立招工展台,不定期在园区组织企业专场招聘会和组织园区企业到各技工(职业)学校以及人口比较集中的镇(街)和村(居)或跨地区举办企业用工招聘会。

  第八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大力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引导园区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五好五规范”达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用工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务工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根据重点产业发展,特别是园区主导产业的用工需求,加快调整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结构,加强对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力争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50%以上在本地企业对口实习,理工类专业对口学生的80%到园区企业实习。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校园(区)合作,大力支持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设立培训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定期组织企业高管人员到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企业讲座,真正做到产学结合。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引导示范性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开设培训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为园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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