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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茂府办〔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
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抢抓全省“双转移”战略机遇,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产业转移工业园各类企业用工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吸纳的劳动力。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由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区域内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企业的用工保障负总责,并按时完成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招工任务。市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用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用工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和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前往应聘;每年开展一次全市人力资源分布情况调研,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台账,做好企业用工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园区用工储备制度,储备2000 人以上愿意到园区就业的劳动力,纳入常态储备档案管理,随时提供企业招用,定期搭建沟通平台。

  第五条 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成立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为园区内企业劳动者和园区原居民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宣传并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免费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及时向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供用工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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