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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现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而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65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80年11月28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
  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三、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
  对2003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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