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实现统计调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问卷活动,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负责审核全市涉及计划生育的各种统计调查、报表、数据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区域范围内涉及计划生育的各种统计调查、报表、数据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统计调查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计生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本次统计调查目的及可行性必要性分析的书面说明。
(二)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三)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及解决渠道。
(四)统计调查样表,包括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
第六条 系统外的单位向有关机关送审统计调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统计调查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统计调查目的;调查数据的应用范围、用途;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说明。
(二)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三)统计调查样表,包括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