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的确定
1、本人及配偶户口登记一直为“农业”户口。
2、丧偶的,以本人户口性质为准。
3、前夫(妻)为非农业户口的离异农业人员,离婚三年以上可以领取奖励扶助金。
4、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本市一方可以单方领取奖励扶助金。
5、因迁移落户当地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奖励扶助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确定
1、出生时间以户口登记为准。
2、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
(三)“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的确定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包括超计划生育、非法收养和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1991年6月1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结婚、未与他人有过结婚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1973年以后生育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