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入户。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及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须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无存活子女”的确定
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均死亡。
二、关于终止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离婚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的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子女数不再符合条件的;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婚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自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继续享受。
(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
自户口迁出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一方继续享受。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