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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问题的通知
(沪府侨办政[2000]3号、沪财行[2000]第10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侨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保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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