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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土地权利证书、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登记,并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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