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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九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因名称、地址、用途等土地登记内容变更引起的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遗嘱、死亡证明、财产公证书、赠与合同、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可以不提交地籍调查表:

  (一)土地权利已经登记且权属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且界址清楚的;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时,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权属界址的。

  第十三条 持有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者申请换发土地权利证书时,应当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审核,确认权属无误后,可以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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