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接受汽车、摩托车捐赠的,由捐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受赠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车辆上牌配额手续。
5、凡接受免征进口税收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由捐赠主管部门审核后,捐赠物资折合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侨办审批,捐赠物资折合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侨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受赠单位持审批件填写海关颁发的《受赠人(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到市政府外办加盖上海市人民政府境外捐赠专用章,最后去上海海关办理免税进关手续。
6、凡接受征收进口税收的一般性物资,受赠单位直接到上海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同时报捐赠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侨办备案。
7、捐赠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和备案的受赠款物,每半年进行汇总、分类统计并将填写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总值使用方向统计表》和汇总的《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报市政府侨办备案。
8、受赠人和受赠单位可以在《上海侨务》网上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网址qwb.gov.sh.cn
三、捐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1、市政府侨办每年度组织有关捐赠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抽查。各捐赠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不定期对管辖受赠单位仍在发挥作用的项目进行抽查。
2、对受赠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前,要督促双方签定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竣工后,要督促受赠单位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必要时可对捐赠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3、教育、卫生等系统的捐赠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管辖的受赠单位受赠奖学奖教金等的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4、对违反《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行为,捐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予以查处,或向市政府侨办报告由市政府侨办予以处罚。
四、对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项目冠名、塑像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凡对建筑物冠名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该建筑物总投资的一半以上,命名的名称无不良影响。受赠单位向捐赠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政府委、办、局批准,并报市政府侨办备案。
2、凡对受赠单位冠名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该单位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受赠单位按捐赠审批程序申报,由市政府侨办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