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与时俱进,努力开拓上海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更好地执行《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切实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特对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颁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作如下修改规定:
一、本市受赠单位应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华侨捐赠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侨办委托部分市政府委、办、局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或系统内的华侨捐赠工作。未受市政府侨办委托的其它市政府委、办、局及其系统内发生的华侨捐赠,仍由市政府侨办直接监督管理。
二、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1、凡接受人民币或国内购置实物捐赠的,受赠单位向属辖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政府委、办、局的主管部门(以下均简称为捐赠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报备时仍需递交《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和捐赠意愿资料。捐赠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执。
2、凡接受外汇捐赠的,受赠单位报捐赠主管部门审核和报市政府侨办审批后,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结汇或留存外汇手续。
3、凡接受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受赠单位应持捐赠证明文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捐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侨办审核同意后,到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初审,之后报送国务院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接受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申领《配额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