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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

  1、捐赠申报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捐赠主管部门为保证受赠项目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必须了解捐赠真实情况,因此捐赠主管部门务必要求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条例的规定及时申报。
  2、采用报告备案制,简化审批手续。多年来本市审批的接受华侨捐赠项目,一般都是捐赠事实成立后受赠单位的告知行为,因此事实上侨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逐项分级审批已无必要。为简化手续,今后除接受捐赠外汇、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汽车和摩托车等项目仍需按要求审批外,其他捐赠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改为报告备案制。受赠单位可以向属辖捐赠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也可以直接向我办报告备案。我办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将于年内在“上海侨务”网站开设捐赠申报网上受理窗口,方便受赠单位及时报备。
  3、了解情况,主动服务,完善报告备案办法。各捐赠主管部门要改变以往坐等审批的工作方式,主动地关心、了解本地区本部门的受赠活动情况,保持和重点捐赠人士、重点受赠单位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受赠单位及时报告受赠情况,完善报告备案办法。
  三、积极宣传捐赠条例,大力表彰先进。
  1、积极宣传《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为了推动华侨
  捐赠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各捐赠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合适的时机积极宣传《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使各受赠单位了解条例的内容,遵照执行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受赠款物的效益。
  2、大力表彰先进。各捐赠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掘捐赠活动中的好人好事,表彰华侨捐赠介绍人、先进受赠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举行表彰先进活动,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捐赠工作中产生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四、加强检查监督,强化执法力度。
  1、加强检查监督。各捐赠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移
  到检查监督工作中去,了解是否存在强行劝募,捐赠税收优惠是否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予以解决;每年要对受赠单位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奖学、奖教金和捐赠建设工程的捐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2、强化执法力度。各捐赠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受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受赠项目隐匿不报、违反捐赠人意愿、强行劝募等各种违规行为,要认真按照《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我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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