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府侨办内[2003]14号)
各区县政府侨办,市委、市政府部、委、办、局侨务部门,高校侨务部门,市级人民团体有关部门:
本市至1997年6月1日实施《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以来,各级捐赠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受赠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好受赠款物,保护了海外捐赠人的积极性,推动了上海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改革捐赠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督的工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力求杜绝受赠单位漏报、瞒报受赠项目,回避监督,以及违背捐赠人意愿、强行劝募等现象,推动上海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贯彻《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捐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1、各级领导要重视华侨捐赠管理工作。1993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上海视察工作时说“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华侨捐赠是中国独特机遇的生动反映。多年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对上海的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保护他们热爱祖(籍)国、热爱上海的热情是各级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各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2、理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的捐赠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上海侨务工作体制上的特点,为加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捐赠管理工作,我办重新委托市委宣传部基层处、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科技党委统战处、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处负责本系统华侨捐赠管理工作。为有效地开展工作,上述捐赠主管部门要建立下属受赠单位的管理工作网络,保持经常的联系交流和指导。为加强高校的捐赠管理工作我办委托复旦、交大、同济、华东师大、东华、上大等高等学校的党委统战部门行使本单位华侨捐赠项目的报备、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严格申报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完善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