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㈡ 没有授权窗口现场审批,窗口服务差的。
㈢ 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㈣ 联合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㈤ 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相关账户的。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派驻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制度处理:
㈠ 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㈡ 违反审批制度,不按运作规定搞好服务的;
㈢ 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㈣ 利用审批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政管办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㈠ 对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㈡ 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条 开展窗口年度考评、岗位考评和创“文明窗口”、争当先进工作者活动:
㈠ 实施窗口年度考评。通过电子考评计分,电话回访计分,年终总评计分等方式,全面考评窗口的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分数占市对窗口单位综合考核得分的35%。
㈡ 实施季度岗位考评。每季度开展岗位考评,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被评为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㈢ 开展评选“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活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按20%的指标评选,凡被评为“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进驻单位,政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今后机构改革的情况,相应调整各窗口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