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以及入党、入团等须由政管办提供考察鉴定意见。
㈤ 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政管办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原单位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政管办的同意。
㈥ 两区窗口的管理。由市和区政管办共同管理和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以及岗位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支付。
除水电费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公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外,各窗口的电话费、耗材费用等日常办公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协调监督。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对全市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施监督,对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报资料、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进行协调、检查。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申报人可以通过查询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监督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鼓励申报人通过电子评议器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议。
第三十四条 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全过程,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三十五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实行“一投诉、一调处”制度。凡有投诉的,都要向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查了解、提出问询,被问询人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可编发通知书通报情况,督促服务窗口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进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给予指正;提出改正意见后仍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