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须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由单位窗口负责审批及盖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须经政管办同意。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为“茂名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并送政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化审批制。全面实施信息化审批,每个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进入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传送有关资料到各审批岗位,各有关单位要对审批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同一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重复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廉洁审批制。严格要求审批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审批谋求私利、接受好处和宴请。实行电子监察,窗口受理的所有事项,由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程跟踪。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批制和代办制。投资项目按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办理,实行并联审批。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事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诺办理超时问责制。对于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中属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审批流程涉及技术论证、验证和现场勘察等必经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超过承诺期限未及时答复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