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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㈧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窗口职责:负责本窗口单位进驻事项的现场审批办理。具体窗口单位职责和事项按《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配置交易市场职责: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各项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职责:除履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责外,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查处、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经济功能区、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驻窗口、监督机构的职责,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一座楼办事、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网式审批、一站式服务” 的“五个一”的办事流程。

  ㈠ 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网上流转、分类办理、电子监察、集中收费、窗口办结、群众测评”的运作方式。

  ㈡ 公共资源配置的运作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按“发布信息,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全程监管”的方式运行。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制。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在窗口受理,并在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证件;不得在其他场所另行受理。

  第十六条 分类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上登记,并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等进行分类办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授权窗口审批制。各单位必须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事权,通过出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盖有公章的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窗口责任人,在窗口审批办理,窗口审批办结率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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