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业经十届五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加快构建公正、公开、高效、廉洁、便民、信息化的行政服务平台,推进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高效廉洁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质、高效、廉洁、便民”的原则。坚持“投资者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标准”的理念,为市民和企业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全市统一化行政服务体系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及经济功能区、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全市行政审批统一规范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察管理,统一运作要求,统一业务协作。
第四条 应进必进原则。市直、中央和省驻茂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含备案、登记、日常业务、日常监管)、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认为不宜进驻的除外),集中对外开展服务。市和茂南区、茂港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同址办公(经市政府批准两区可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窗口充分授权原则。派出单位的主要领导须对窗口组长依法委托授权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如审批事项确实不能授权“窗口”审批的,由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审批。(理由:与实施意见中内容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