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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㈠ 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受理后,会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

  ㈢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定。

  ㈣ 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㈠ 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4、“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复印件。

  5、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股份制改造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组织形式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

  ㈡ 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

  2、茂名市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5、企业已支付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书的复印件。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验收无异议承诺函的复印件。

  8、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文件复印件。

  ㈢ 企业正式上市后申请奖励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上市企业奖励申请。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茂名市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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