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对符合后备上市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放“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并纳入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十条 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认定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㈠ 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㈡ 茂名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情况。
㈢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
㈣ 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㈤ 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的复印件。
㈥ 经审核认定的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㈦ 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㈧ 证明企业符合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㈨ 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资助和奖励
㈠ 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获得“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并纳入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㈡ 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㈢ 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和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㈣ 企业上市后,在资本市场再次发行新股,新股成功上市,融资项目投入市内的,一次性再给予1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异地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㈢项、第㈣项给予奖励或再扶持。
第十三条 享受上述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上市企业,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