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 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中小企业局进行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50强民营企业,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应当优先推荐。
第八条 茂名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茂名市内工商部门注册。
㈡ 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石油化工、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㈢ 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㈣ 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3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㈤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㈥ 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㈦ 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属于市直企业的,直接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资格的程序
㈠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提出确认后备上市企业资格的书面申请。
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后备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