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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建立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与省上市后备资源库联网,使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始终保持10家以上的储备。

  对进入资源库的企业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档案,掌握企业资料并跟踪及时更新。对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企业,及时予以更换;符合条件而未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及时递补。

  第六条 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上市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

  ㈠ 以“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多方参与、构建体系”为原则,逐步建立各类优质服务机构和专家库。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及专家的优势,构建我市企业上市培育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后备企业和优质服务机构、专家搭建高效的沟通对接平台。

  ㈡ 大力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每年组织20家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和重点培育企业的资本运作人才,进行上市融资知识普及性和重点培训,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上市工作。

  ㈢ 按照“一企一策”个性化培育方式,实行分类指导,梯度培育;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上市融资;各类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上市前的融资服务。举办企业股权融资论坛暨项目对接会,为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提供平台。

第三章 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茂名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茂名市内工商部门注册。

  ㈡ 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㈢ 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㈣ 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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