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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的指导意见》(粤中小企〔2010〕50号)和《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茂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茂名市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以下工作:

  ㈠ 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认定、奖励与管理工作。

  ㈡ 已上市企业的核定奖励。

  ㈢ 县(市、区)政府企业上市工作的核定奖励。

第二章 上市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对茂名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通过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到2015年,全市上市企业达7家以上,其中茂南区1家,茂港区1家,信宜市1家,高州市1家,化州市1家,电白县1家,市直1至2家。

  第五条 按照“储备、培训、辅导、报审、上市”的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作思路,选择一批素质优良、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予以重点跟踪、扶持、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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