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企业设立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
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1.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信息系统,系统自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在联合审批信息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审批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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