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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贷款风险金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试点县(市、区)扶贫办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为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责任担保。

  ㈠ 风险金的来源:各级财政划拨和社会捐赠,以及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

  ㈡ 风险金的管理:由县(市、区)扶贫办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专项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用于核算担保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

  贷款风险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由农村信用社在结息后自动存入贷款风险金专户。

  十、风险补偿

  扶贫小额贷款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贷款风险金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经催收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按风险补偿原则,直接从贷款风险金专户中按比例扣收贷款本金,贷款风险金不足以补偿的,县(市、区)扶贫办须积极筹措资金在贷款逾期2个月内进行补偿。

  ㈠ 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本金损失,经所在县(市、区)扶贫办认定,由贷款风险金全额补偿。

  ㈡ 由于借款人经营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经所在县(市、区)扶贫办核定,本金损失由贷款风险金承担60%,农村信用社承担40%。

  ㈢ 贷款损失补偿后,县(市、区)扶贫办须协助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贷款本息,收回的金额先由农村信用社收回借款人结欠的贷款利息,剩余金额优先归还按该笔贷款的补偿比例属于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部分后,结余部分划回贷款风险金专户。

  ㈣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清偿后,要按月打印贷款风险金专户的补偿明细,并连同扣收贷款本金的结算凭证,交由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核对。

  十一、组织协调机制

  市金融工作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农信联社是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组织部门,其中市金融工作局行使对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市扶贫办负责贫困户认定、扶贫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扶贫贷款监测考核、阶段总结及检查工作;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征信业务、并统筹协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额扶贫贷款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农信联社负责推进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管理与数据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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