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О一一年九月二日
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推动我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贫办〔2011〕3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帮扶促进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确定高州市为我市省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我市确定信宜市为市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其他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各选择一个镇作试点,随后全面铺开。
三、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重点扶持贫困户,适当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贫困户的确认,以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经当地县(市、区)级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为准。
四、贷款条件
㈠ 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㈡ 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资信状况良好,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