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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企业(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适用本办法:

  (一)拟引进的社会服务项目,在本市暂时无法获取或无法以正常商业途径获取的;

  (二)市级机关驻外省市机构需要引进后勤服务的;

  (三)因安全、保密等原因不宜从社会引进的服务项目。

  五、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须依法与服务企业(机构)签订合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财政资金及公共资源 的使用效益;

  (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六、市级机关引进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 ;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企业(机构),须具有相应资质。其中,对进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市政协等集中办公场所进行后勤服务的企业(机构),须从严进行资质审核。

  (二)其它服务类企业(机构),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认证。其中,进入重要岗位从事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基础上,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市级机关各部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责权一致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法,引进社会服务企业(机构)。其它因特殊需要拟引进不完全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机构)时,须报经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八、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时,应向市政府机管局进行事前告知和事后备案。

  (一)事前告知内容包括:引进社会服务项目名称、采取的引进方法等。

  (二)市级机关在引进社会服务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基本情况表、市级机关与社会服务企业(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九、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引进社会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机管局建议其上级机关予以批评教育 ,违反法律或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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