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从社会引进后勤服务的行为,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规范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及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后勤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 关于本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发〔2003〕2号 )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 沪委办发〔2000〕65号 )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购买后勤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市级机关职能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餐饮、图文印刷、政务礼仪 、公务交通、车辆维修、保安等方面工作及相关服务活动。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 )是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政务保障规范;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后勤费用结算等相关规定;对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纠正违规行为。
三、本办法下发之前,市级机关已与各类服务企业(机构)签订的后勤服务合同仍有效,其服务企业(机构)可按合同规定继续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但合同期满(最长不超过三年)后,应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