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07〕166号)
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市级机关后勤管理职能有效履行,不断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质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后勤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市级机关实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机关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礼仪、餐饮、公务交通等方面的后勤保障。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是指对机关后勤服务的履约情况、服务工作及质量实施的检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服务企业,是指为市级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后勤服务质量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是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后勤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所属后勤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市级机关较大规模的集中办公点,由入驻单位联合组成大楼管理委员会(暂名),负责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三、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机管局的主要职责
1、指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进社会服务资源工作,按规定核定服务项目及内容;